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单位使用纳入学院预算管理资金进行的货物、工程、服务类的采购活动,有其它明确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按学校要求定期集中报送采购项目。原则上所有采购项目均应纳入预算管理,无财务确定的预算编码和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应进入采购程序,避免重复采购。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同一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项目进行人为拆分,以化整为零或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由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宏观决策和管理,对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特殊问题进行决策。
组长:校长
副组长:分管采购、财务、教务处、科研处、发展规划处的校领导和校纪委书记
成员: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财务处、科研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办公室的负责人
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性工作,挂靠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制定学校采购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审查和申报采购项目,组织招标采购工作和合同审核,负责采购工作中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归档和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是学校采购项目的预算主管部门,负责全校采购项目的预算审批和申报,合同审核和付款管理,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监督和会计核算等。
第九条 专项经费主管部门(科研处、教务处、发展规划处等)是各类专项采购经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立项论证、预算审核、项目参数论证、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第十条 采购申请单位是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采购项目的立项申报、预算申报、合同初步审核和项目验收等工作,选派采购经办人参与采购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
第十一条 各单位采购经办人是采购项目的直接参与者。工作内容包括项目的前期调研和考察,提供采购需求,确定技术参数,确认招标文件,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实施过程,参与合同洽谈、拟定、签订以及履行合同和验收、付款等流程办理。
第三章 采购形式及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由政府或学校组织实施,自行采购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形式根据项目金额、性质等情况,按照政府和学校相关规定选择确定。
第十三条 限额标准
(一)非科研用途的通用类设备(包括电脑、打印机等,具体见《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品目目录》),不论金额大小,均实行集中采购(原则上从河北政府采购网采购)。采购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含纵向项目和横向项目)经费,实行集中采购。其他各类采购项目,单项或年度批量金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实行集中采购。
(二)上述限额标准以外的,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四条 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有工程类项目、科研类设备等特殊政策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采购进口产品,应严格按照进口产品采购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分为政府集中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两种形式。
(一)政府采购的范围按照最新公布的《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等规定执行。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集中采购,由学校委托河北省政府采购中心或秦皇岛市政府采购中心等部门采购。
河北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政府集中采购,可由学校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二)上述情况以外、学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适用学校集中采购,由学校组织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十六条 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网上竞价、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直接采购、学校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各类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或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紧急采购的,应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由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采购申请单位需按预算主管部门要求提前申报采购预算,专项经费需经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论证审批,由预算主管部门(财务处)填报采购预算并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采购。
第十九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按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上报,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条 采购项目获得立项批准后,由采购申请单位提出采购申请,预算主管部门落实资金后,采购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集中采购项目,在采购申请单位做好项目前期调研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学校要求提交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获得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学校审批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或学校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并确认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投标、组织评审、发布评审结果、发出中标通知书、存档相关资料等工作。
(一)提出采购申请
采购申请单位填写《必威西汉姆联官网入口采购项目审批表》,经专项经费主管部门、财务处审核(工程类项目需由审计部门确定拦标价)通过后,提交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审核,报学校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及校长审核批准。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由校长审批签署意见。
(二)审批采购计划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项目属性、项目金额、项目特点等情况,拟定采购方式并报主管采购校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可以组织实施采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等部门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采购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采购申请单位,配合招标代理机构(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可不委托)完成招标文件编制、采购公告发布、开标、评标、中标公告发布等工作。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公告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官方指定媒体发布。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公告应在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必威西汉姆联官网入口官网等信息网站发布。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评审按照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学校集中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应由学校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评审专家应按专业分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或其他官方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自行采购项目,采购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由采购申请单位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学校要求自行组织采购。各采购申请单位对本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合法合规性负责,采购过程及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备案。
学校集中采购限额以下的所有自行采购项目可采用“询价”和“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直接采购”方式。
为透明、规范和高效完成采购项目,采购申请单位(科研项目组)应成立项目采购小组(一般三人及以上单数)。
(一)“询价”采购方式
1、适用条件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含)以上的采购项目。
2、采购流程
(1)采购经办人填写《必威西汉姆联官网入口采购项目审批表》,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后确定采购方式;
(2)采购申请单位(科研项目组)调研三家及以上满足使用需求的不同品牌的供货商,填写《自行采购确定供应商备案单》,根据价格、质量、服务等指标确定成交供应商。满足需求的供货商确实不足三家的,应详细写明调研情况及具体理由。
(二)“向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直接采购”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在1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
采购申请单位内部完成采购审批程序,由采购经办人直接联系符合要求的供应商采购,按照财务处报销要求提供相关单据。
第五章 合同的签订及验收、入账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各类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合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采购申请单位草拟;自行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草拟(非科研经费1万元(含)及以上项目需签署合同)。各单位草拟合同时,应尽可能使用行业制定的标准合同文本,或者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会同法律顾问制定的各种资产与采购类合同文本模板。
第二十四条 合同文本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草拟。合同文本应明确乙方名称、地址、银行账户详情、标的物数量、价款(单价和总价)、验收标准和方式、付(收)款方式、履行期限、售后服务和其他优惠条件、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对于技术复杂、配置较多的仪器设备采购合同,应附《技术协议》。《技术协议》内容由采购申请单位确认。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采购申请单位须提供免税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负责草拟合同的单位对合同进行编号、登记,履行后续审核、审批手续,合同实行联合审核制。
(一)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法律顾问、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二)自行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法律顾问、财务处分别对合同文本进行审核;
(三)合同经相关部门(人员)审核完成后,报学校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及校长审批。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含)以下的采购项目由主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审批签署意见,单项或批量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还需由校长审批签署意见。
第二十七条 完成审批的合同文本,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签章),加盖“必威西汉姆联官网入口法人章”,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正式合同文本校方保存四份,特殊情况,可根据需要增加合同份数。
第二十八条 采购合同生效后,货物、工程、服务类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跟踪合同履行情况;采购申请单位应及时做好验收、安装准备工作,明确责任人员,并将准备工作情况通报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采购办公室。验收程序由采购申请单位组织实施。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填写采购验收单。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采购申请单位组织联合验收。采购申请单位应做好初步验收工作,即对项目的数量,规格,型号等做出初步验收,待安装调试完毕后,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科、采购办公室、专项经费主管部门、相关专业专家、使用部门代表,组成联合验收小组进行联合验收。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合同款。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入账后报账。
第三十条 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类合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采购办公室整理并存档;自行采购合同由采购申请单位整理并存档。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所有参与采购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三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受理对采购过程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对招标采购活动中违纪违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采购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但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四条 采购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五条 采购相关部门及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健全内控机制,规范和遵守工作程序,加强业务学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颁布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如遇上级部门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物资采购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环院字[2010]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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